(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a.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
b.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
c.修業年限內,前二目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者:
a.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三 學分。
b.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
c.修業年限內,前二目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5.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1)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2)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