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4學年度校安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規定。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規定。
(四)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
(五)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
二、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僱用期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名額:
1. 正取4員,另備取至多8員,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2. 前揭錄取日間部3員,進修部1員,依甄選總分高低之排序,依志願序分發。
(二)工作時間:
1. 每天工作8小時;日間部8:00-12:00;13:00-17:00;進修部為14:00-22:00。
2. 若當日於非上班時間協助辦理學校相關活動或支援上級單位指派之任務,則視學校勤務情況核予辦理補休。
(三)僱用期間:
1. 本甄選錄取後,自報府函核定之日後以實際報到日為任職基準日至115年8月31日止。
2. 本案校安約僱人員係依核定之年度計畫書僱用,除考核績效不佳情事應停止僱用外,至當年度計畫截止,原約僱人員應即停止僱用,新年度計畫員額,經市府核定後重新招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工作範圍及主要職掌:
1. 負責校安中心輪值(須維持24小時待命及獨立值勤之工作能力)。
2. 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業務。
3. 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4. 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5. 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6. 校安事件處置、通報、急救(視狀況)、陪同送醫及協助警詢等。
7. 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
8.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專案。
9. 其他交辦事項(學校賦予之其他工作項目以不影響前項工作為原則)
(五)待遇:薪資待遇以月酬標準280薪點(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計算金額為38,948元,薪點折合率隨待遇調整)。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軍、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
三、工作地點:本約僱人員工作以執行校安業務為主,執勤辦公地點於高雄高工學務處、進修部,相關校安工作任務所達之校內、外場所。
四、進用對象,需具資格條件(具以下之一者):
(一)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具備相關學務工作專業訓練且具備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五、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16日(星期二)中午12:00止,採現場書面報名,無法親自至現場報名者可請委託人代理,委託書請卓見附件)。
六、報名方式:(報名表等資料下載:報名表)
(一)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16日12:00止,請依序依以下書面報名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勿用膠裝),親送或委託送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務處校安中心龔小姐。
1. 報名表(需黏貼相片)
2.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表>(雙面列印、填表人未簽章視同不合格)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當場查驗)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正本當場查驗),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認定學歷之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5. 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證明文件(無者免繳)。
6. 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無者免繳)
7. 輔導諮商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
8. 志工證明(無者免繳)
9. 輔導諮商教育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
10. 值班同意書、切結書、甄選錄取志願序單。(簽名加蓋私章)
11. 工作經驗證明應出具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契約書或保險投保證明不得作為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書面審查結果預於114年9月18日12:00以前公告登載於本校網頁,請自行上網查閱,本校將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面試,面試時間訂於9月19日上午10時起。
(三)請於114年9月19日面試當天繳交以下資料:
1. 114年9月1日(含)後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經查驗如載有刑事犯罪紀錄者,不予錄取。
2. 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體檢醫療機構(查詢連結: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出具三個月內完成之「一般體格檢查合格報告」正本。未檢附者不得參加面試;如所附報告與規定不符,亦不予錄取。
七、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第一階段:
1. 甄試方式:書面資料審查(40%)。
2.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或未符合甄選資格條件、簽章未完整者,不予受理報名、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進入第二階段面試。
3. 面試當天另請務必攜帶以下資料,若當日無法查驗者不得參加面試。
(1) 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2) 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3) 繳交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合格報告。
(二)第二階段:(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面試)
1. 甄試方式:面試(60%)。
2. 甄試時間:
(1) 面試於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請依本校公告之面試時間至高雄高工學務處完成報到,並配合學校引導人員至休息教室待命,超過報到時間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2) 面試報到時,查驗及繳交報名人資料分述如下:
A.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報名人身分後立即返還。
B.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未繳交者不得參加面試。
C. 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合格報告」正本,未繳交者不得參加面試。
八、錄取儲備人員注意事項:
(一)甄試人員第二階段之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錄取人員依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等二階段甄選總分由高至低之排序,依志願序分發以契約進用之。
(三)錄取本甄選後,需俟市府核定後再予通知任職。
九、指揮監督:
(一)本案校安約僱人員應依契約書之規定,於僱用期間應接受學校及其上級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相關規定,如因工作不力、不適任或違背有關規定得隨時解僱,校安約僱人員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離職。
(二)本案校安約僱人員,於僱用後應熟悉校安通報系統操作及相關作業法規(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於受僱後一個月內應於校安系統練習版施測,施測結果呈請校長知悉備查,教育局將抽查確認成效,並定期施測以確保受僱人員保持熟悉系統操作。
(三)本案校安約僱人員,於僱用期間協助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獲頒感謝狀、獎狀等績效憑據,於年終考核得優先考量等第。
十、附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節錄)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節錄)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有關本甄選簡章相關疑義,請電洽高雄高工學務處李主任,電話:3815366轉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