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 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暨 籌備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本比賽網路報名日期為113 年9月2日(星期一)至9月13日(星期五),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8月7日召開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籌備會議辦理。
二、旨揭競賽網路報名作業謹訂於113年9月2日(星期一)至9月13日(星期五)進行,報名表繳交及勘誤方式採線上作
業,須由報名者將核章後之報名表以清晰照片或掃描為電子檔案(檔案格式可為pdf、jpg、png)並上傳至原報名網站,經審查通過後始完成報名手續(上傳後約2~3天內自行上網查看審查結果,如需補件者依審查說明補件;如審查為【通過】者即完成報名程序,不接受公文交換或紙本送達),檔案上傳及審查期間同網路報名期限(113年9月2日至9月13日)。

三、本(113)學年度音樂比賽初賽實施計畫重要修正及提醒:
(一)會場之攝錄影:
1、為符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自本(113)學年度起,會場僅可攝錄自身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
2、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均應遵守上述相關法規,始得為之等。
3、請各校務必協助宣導予參賽團隊、參賽學生、指導老師及家長知悉,共同遵守法規。
(二)初賽各類別之各組別,以往不限制各校報名隊數,自本(113)學年度起,改為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僅直笛合奏、合唱項目,以及學校設有分校者,得依規定增加報名隊數。
(三)行進管樂項目:比照團體項目其他組別,僅將具有學生身分者之指揮者,計入參賽學生人數。

(四)口琴項目:開放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惟指定曲仍限使用複音口琴。
(五)考量現行各校亦有採行數位學生證等形式,修正可採認「電子式學生證」,或採認學校網站附照片之學籍系統資料(登入顯示照片),以此確認學生身分。
(六)為避免影響參賽團隊(者)演出,增訂演出中禁止觀眾入場,待演出結束之換場時間,方可依現場工作人員指引入席。

四、本(113)學年度鄉土歌謠比賽初賽實施計畫重要修正及提
醒:
(一)比賽類別名稱改為「臺灣台語系類(含馬祖語)」、「臺灣客語系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名稱維持不變。
(二)比賽會場攝錄影、觀眾入場等規定,修正同以上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五、依據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第壹拾點附則第一項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第壹拾點附則第一項規定:凡參加比賽、彩排之評審及相關參賽人員,如有代課需要,請學校覈實給予公假派代,其經費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條件及限制詳參實施計畫規定);另比賽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如有工作逾時情形,得檢具活動出勤紀錄依各校行政流程覈實給予補休;惟同一時段之公假派代及補休請擇一辦理,不得重複請領(核予課務派代及申請補休之時段不可重複)。

六、依據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第捌點第十項第(四)款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第捌點第八項第(三)款規定: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除校長須報局核備外,各校得依據本計畫及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七、本比賽偏鄉學校(不含非山非市)得依本局交通車開口契約申請安排交通車(詳派車單),其搭乘對象以參與比賽之師生為主,另考量特教生需有陪同或協助人員以輔助其需求,其陪同人員亦可納入搭乘對象,由學校於用車日兩週前填具開口契約派車單申請派車。

八、為鼓勵參加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項目,原住民族委員會挹注經費補助本競賽高雄市初賽「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之參賽學校最高新臺幣5萬元(無補助其餘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及東南亞語之參賽學校),申請學校請詳閱補助計畫(如附件),由各校於報名初賽後,於113年9月20日(星期五)前檢具「訓練計畫」(限依計畫附件格式申請)及核章之「經費需求表」(限依計畫附件格式申請),免備文送至本局社會教育
科,信封請註明教育局承辦人姓名或「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訓練補助計畫」;依後續報名情形,倘無實際舉辦初賽之項目(如:未滿三隊直接晉級之項目)則不予補助。

九、相關訊息及報名事宜請至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網站(https://khmusic.kh.edu.tw)或本局網站(https://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389)及(https://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406)下載查詢。
十、檢附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籌備會議紀錄及原住民委員會鄉土歌謠比賽訓練補助計畫各1份。

附加檔案1

附加檔案2

附加檔案3

附加檔案4

附加檔案5

附加檔案6

附加檔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