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 高三 校外學習成就(證照抵免)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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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時間:115年4/13~5/4(13:20前),申請表可自行下載或至實研組索取。

2.申請者請先詳閱申請需知學分成績採計一覽表

3.完成相關簽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於115/4/13-5/4下午13:20前送繳至教務處實研組,逾期不予以辦理。

4.學生符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校外學習成就學分及成績採計: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a.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

        b.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

        c.修業年限內,前二目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者:

       a.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三 學分。

       b.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

       c.修業年限內,前二目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

 5.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1)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2)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